2014年7月2日,新西蘭通過了公司法修正案(Companies Amendment Act 2014),其中有一項要求和海外投資者關系重大,那就是新法案規定,在新西蘭成立公司必須要有一名當地董事(director)。
對比1993年制定的舊法案,新的公司法修正案主要有如下變動:
所有在新西蘭注冊的公司至少有一名董事居住在新西蘭;或者至少一名董事居住在澳洲(如果居住在澳洲,需要在當地也擁有公司)。
所有公司董事都要提供出生地和生日信息。
公司必須公開最終持股公司的信息(如適用)。
與此同時,新的公司法修正案還將提升公司注冊處(Registrar of Companies)在調查違規公司時的權限,包括:(1)在公司董事犯有嚴重過失、導致公司或債權人遭受嚴重損失情況下,對董事的追責權;(2)在公司法和收購規則框架下,調整公司結構重組的權利。
2015年5月1日起,新注冊公司將會按照新的公司法修正案執行。之前已經注冊的公司會有180天的緩沖時間,也就是到在今年10月28日前,要按照新的公司法修正案要求設置本地董事和補充資料。
2015年10月29日起,新西蘭境內所有公司的注冊標準將會達到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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