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從開始生產、經營年度起,都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規定,進行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由納稅人按照稅法規定自行計算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繳所得稅額,減除預繳稅額后,計算全年應補(退)稅額,并填寫年度所得稅申報表及其有關資料,在稅法規定的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年度納稅申報和繳納應補繳的稅款,或者申請辦理抵(退)稅手續。
成都納稅人稅務申報時,應根據不同情況提供下列有關資料:
1、財務、會計報表及其說明材料;
2、增值稅專用發票領、用、存月報表,增值稅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明細表;
3、增值稅納稅人先征稅后返還申請表;
4、外商投資企業超稅負返還申請表;
5、與納稅有關的經濟合同、協議書、聯營企業利潤轉移單;
6、未建帳的個體工商戶,應當提供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
7、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8、境內或者境外公證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文件;
9、國家稅務機關規定應當報送的其他證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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