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稅務處理之注銷登記了解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之規定,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它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或宣告終止經營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因生產、經營場所變動而涉及到改變主管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前,向原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和遷移手續,并向遷達地稅務機關辦理開業稅務登記。成都市范圍內的生產、經營場所變動而涉及到改變主管稅務登記機關的,辦理跨區變更。
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成都辦理注銷登記的納稅人所需資料
1、《注銷前涉水事項清結算表》一式兩份;
2、稅務登記證正、副本;
3、營業執照復印件;
4、國、地稅共管納稅戶,同時應提交國稅部門“同意注銷”的正式文書復印件;
5、地稅注銷申請書;
6、如有組織機構代碼還需提供組織機構代碼復印件;
7、法人和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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